一 、什么是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
存量房(二手房),是指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申报的成交价款。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济宁市兖州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贷款的应已放款),按照约定由交易资金托管机构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二、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依据有哪些?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九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十三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4号)第二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封堵非法集资途径。推进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各地可在市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5月底前实现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全面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引导交易当事人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服务,防范中介机构非法监管、挪用资金甚至携款潜逃,确保交易双方的房屋和交易资金按照约定安全交付。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便于交易资金监管顺利实行。
三、济宁市兖州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怎样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是济宁市兖州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组织实施工作,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为全额资金托管(买方当事人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首付款及贷款均应存入托管专用账户进行托管)。资金托管为无偿服务,交易托管资金不计利息,交易托管资金不提现。
1.有效保障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买方当事人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存入托管机构指定的托管账户,等完成《不动产权证》发证后(贷款的应已放款),由托管机构将交易资金划转至卖方当事人指定账户,可以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互信问题,消除了可能存在的隐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安心的办理其他业务,不必担心房款所在,是否被私自转走等风险。
2.有效杜绝房地产经纪机构非法监管、私自挪用、侵占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的违规行为,避免了房地产经纪机构骗吃差价、乱收费、违规操作等违规行为,同时也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1.双方当事人(共有人)在进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备案,同时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买方当事人按《托管协议》约定将二手房交易资金存到指定账户。
3.双方当事人完成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持相关材料申请划转托管资金。(买方当事人以贷款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的需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将贷款直接转入指定监管账户)
鲁公网安备 37088202000136号